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56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