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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563号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56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