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负责人魏文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齐宗刚,农民。被执行人齐振忠,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诉被执行人齐宗刚、齐振忠的(2015)蓟民初字第848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和至2012年12月20日的利息17336.43元及余欠利息,并负担受理费742元。现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8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