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字第887-4号

肖丽利与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姜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丽利,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姜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887-4号申请执行人肖丽利。被执行人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姜彦生。本院在执行肖丽利与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姜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彦生与申请执行人肖丽利以及案外人冯岩达成和解,并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和解期间本次执行程序可以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下欠标的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