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082号
原告:日照市宏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西沈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秦世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晨翔,该公司职工。
被告:滕州市奥斯特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祥源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方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宏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奥斯特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宏顺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秦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