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357号
原告:陕西省乾兴印刷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塔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姚林庆,男,该厂副厂长。
被告:陕西中正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中路草场坡翡翠明珠小区7号楼1单元。
被告:阳海胜,男,简况不详。
被告:胡长伟,男,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乾兴印刷厂与被告陕西中正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阳海胜、胡长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乾兴印刷厂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乾兴印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乾兴印刷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陕西省乾兴印刷厂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静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关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