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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苏占友与被执行人李新军、李晓铭、毕占军、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占友,李新军,李晓铭,毕占军,李新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苏占友,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新军,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晓铭,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毕占军,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新华,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苏占友与被执行人李新军、李晓铭、毕占军、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占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新军、李晓铭、毕占军、李新华履行给付105.00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102.00万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2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高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