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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710号

张亚玲、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玲,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张亚玲,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7#,组织机构代码67892151-6。

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045-X。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执710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张齐碧

审判员  肖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