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584号
原告:章苗君(身份证号码:3306231965********),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江街道章村路村***号。
被告:齐金波(身份证号码:3306231960********),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别墅北区**座。申请执行人章苗君与被执行人齐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苗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金波支付人民币450000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齐金波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金波已支付申请人章苗君人民币221482.6元,申请执行人章苗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彦(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