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龚树新。
被执行人:丁玉龙,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树新与被执行人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丁玉龙欠龚树新工资款30000元,在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丁玉龙(或者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后,丁玉龙在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数额内优先支付龚树新的工资款30000元;如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不足以支付龚树新工资款30000元则余款由丁玉龙另行立即支付给龚树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