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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604号

蒋海燕与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海燕,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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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蒋海燕,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龙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海燕与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的租金428239.35及违约金112427.7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6日),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4.1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6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884元,申请执行费64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555102.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