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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828号

原告庄吉增诉被告黄岛区王台镇庄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吉增,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828号

原告:庄吉增,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希敏,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庄振升,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吉增诉被告黄岛区王台镇庄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代理人经本院出庭通知书通知,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