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英,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范国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金英与范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