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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263号

刘金英与范国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英,范国军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英,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范国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金英与范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