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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340号

陈燕玲与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燕玲,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340号

原告:陈燕玲,女,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徐艳艳,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锐,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男,该公司客户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宣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宣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保,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陈燕玲与被告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事实难以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有斌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龚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