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肖青东,农民。被执行人高兴江,农民。申请执行人肖青东与被执行人高兴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兴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兴江银行存款51175元(含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