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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850号

肖青东与高兴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青东,高兴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肖青东,农民。被执行人高兴江,农民。申请执行人肖青东与被执行人高兴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兴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兴江银行存款51175元(含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