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569号原告张庆年。被告闫秀香(乳名闫伟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年与被告闫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年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巍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陶晓波
张庆年与闫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569号原告张庆年。被告闫秀香(乳名闫伟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年与被告闫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年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巍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