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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569号

张庆年与闫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年,闫秀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569号原告张庆年。被告闫秀香(乳名闫伟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年与被告闫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年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巍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