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特8号申请人卢某甲,男,出生于2004年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镇直居委会来集街*号付*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2004********。法定代理人蒋遂英,女,出生于1947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前门**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71947********。申请人卢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卢某乙失踪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卢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蒋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卢某甲诉称,申请人卢某甲与被申请人卢某乙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卢某乙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卢某乙失踪。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2016年4月5日新密市来集镇来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016年8月17日新密市公安局来集派出所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申请人卢某甲的父亲卢某乙于2005年外出至今未归,卢某甲的母亲王某于2007年外出生活,2008年经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其母亲王某至今不知去向,不在本村生活,卢某甲日常生活由其爷爷奶奶卢存义、蒋遂英收养的事实;2、卢某甲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卢某甲和监护人蒋遂英的身份关系;3、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卢某甲的父亲卢某乙与母亲王某于2009年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4、卢某甲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5、申请证人于某、郑某出庭作证。经查,卢某乙,男,出生于1971年3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村前门39号,系申请人卢某甲的父亲。卢某甲生于2004年2月8日,其父亲卢某乙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卢某甲母亲王某于2009年2月26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王某与卢某乙离婚;婚生子卢某甲由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法院判决离婚后卢某甲事实上随其爷爷卢存义、奶奶蒋遂英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卢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卢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某甲申请宣告卢某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卢某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洪之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