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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931号

敖云格日勒申请执行阿拉腾布拉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云格日勒,阿拉腾布拉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敖云格日勒,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阿拉腾布拉格,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人敖云格日勒申请执行阿拉腾布拉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人阿拉腾布拉格的工资偿还债务,放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