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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346号

董明粉与朱臣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董明粉,朱臣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346号原告董明粉,女,汉族,农民。被告朱臣贵(桂),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粉与被告朱臣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