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346号原告董明粉,女,汉族,农民。被告朱臣贵(桂),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粉与被告朱臣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源:
董明粉与朱臣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346号原告董明粉,女,汉族,农民。被告朱臣贵(桂),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粉与被告朱臣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