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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义县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郑作庥刑事追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22号移送执行人义县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郑某某挪用资金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