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22号移送执行人义县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郑某某挪用资金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