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91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