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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913号

原告刘明晖诉被告杨波、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91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