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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260号

胡贵香与徐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贵香,徐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胡贵香,个体户。

被执行人:徐垒,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贵香与被执行人徐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垒欠胡贵香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