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955号
原告:涂某,女,蒙古族。
被告:李某,男,汉族。
原告涂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博 来自:
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955号
原告:涂某,女,蒙古族。
被告:李某,男,汉族。
原告涂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