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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955号

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涂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955号

原告:涂某,女,蒙古族。

被告:李某,男,汉族。

原告涂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