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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722号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22号

原告:高某甲,女,汉族,12周岁,住址: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高某乙,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