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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247号

周广强与王华涛、王义民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广强,王华涛,王义民,周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247号

原告:周广强,男,汉族。

被告:王华涛,男,汉族。被告王义民,男,汉族。被告周秋云,女,汉族。

原告周广强与被告王华涛、王义民、周秋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广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740元,均由原告周广强承担。

审判员  杨成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