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247号
原告:周广强,男,汉族。
被告:王华涛,男,汉族。被告王义民,男,汉族。被告周秋云,女,汉族。
原告周广强与被告王华涛、王义民、周秋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广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740元,均由原告周广强承担。
审判员 杨成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