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宋桂芬。
被执行人: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徐康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的水域天际一期2栋一、二层给排水管道布置竣工图及设计施工总说明重新铺设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机场三路水域天际一期2栋1单元2层1室的房屋下水管道;赔偿申请人宋桂芬341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8元,承担本案受理费900元、鉴定费28000元、执行费845元,以上款项共计6455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