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季传和。
被执行人:季清军。本院在执行季传和与季清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季清军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季清军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则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