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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1040号

季传和与季清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传和,季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季传和。

被执行人:季清军。本院在执行季传和与季清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季清军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季清军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则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