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执7号申请执行人高丽萍,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牧局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红梅,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电业局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丽萍与被执行人白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使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规范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青林
审判员 赵海峰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