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万春。被执行人陈万锦。被执行人陈瑞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万春、陈瑞识、陈万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万春、陈瑞识、陈万锦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636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