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908号原告钱玲,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成,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玲与被告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