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825民初2300号原告李连清,男,地址隆化县隆化镇于家沟村*组**号。被告付奎龙,男,地址隆化县旧屯乡北沟村*组**号。
原告李连清诉被告付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隆化县旧屯乡北沟村无付奎龙之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连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