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民初2100号原告郑大群,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京州,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27.被告赵天申,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郑大群诉被告赵天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赵天申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由
审判员姚素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大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京州、被告赵天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大群诉称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套清洗设备,被告承诺包产包销。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26000元定金,后在9月20日,双方又同中间人协商,原告支付给被告50000元,被告于七日内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在当年年底,被告才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支付其24000元.原告共计支付给被告设备款100000元。但购买后,发现该设备不能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2016年4月经温泉镇城关派出所及中间人朱进才调解,被告赵天申同意于2016年6月底支付原告设备款中的60000元。现被告逾期拒绝归还原告款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被告赵天申辩称,原告通过中间人曾经向被告说过自己经营不了该设备,被告也和中间人说好还款计划,但是原告第二天将被告殴打,故被告不再偿还原告该款。本案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设备款60000元及利息请求能否成立。围绕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9月20日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事实,2、2016年5月在温县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协议,证明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解除合同,被告赵天申返还原告货款100000元,其中60000元在2016年6月底支付的事实。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被告赵天申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围绕争议焦点,被告赵天申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原告郑大群向被告赵天申购买清洗生产线一条,总货款约定为180000元。原告郑大群支付原告26000元,2014年9月20日,双方就购买该清洗生产线签订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郑大群在2014年9月20日支付给被告货款50000元,被告在7日内将设备交付给原告郑大群,在交付设备时,原告再支付给被告24000元,被告在保证原告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前提下,开始生产一个月后支付剩余货款。后被告将设备交付原告,原告按合同共支付给被告100000元。后双方因设备问题产生争执。2016年5月,双方因该争执发生纠纷,经温县温泉镇城关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约定被告赵天申将设备处理,被告赵天申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原告支付的设备款中的60000元返还原告郑大群。2016年12月底前将剩余40000元返还给原告郑大群。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告赵天申以原告殴打其为由,不将设备处理,亦不返还原告货款。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郑大群购买被告赵天申设备后,双方经协商就该买卖合同解除,并签订了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被告赵天申在2016年6月底前将设备处理并返还货款60000元,对该协议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认可,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实为主张违约损失,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因原告殴打被告,故被告不予返还的理由,因双方是在发生纠纷后经温县温泉镇派出所调解后双方签字确认的,故该协议系有效协议,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天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大群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1日起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赵天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姚素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闫明瑶《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