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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行审7号

凉州区农牧局申请严金香农业种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凉州区农牧局,严金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02行审7号申请人凉州区农牧局。住所地:凉州区东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蔡正德。委托代理人梁开平。委托代理人叶石。被申请执行人严金香。申请人凉州区农牧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执行该局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凉农牧种子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要求执行的凉农牧种子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凉州区农牧局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凉农牧种子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刘传华

审 判 员  香劲元

人民陪审员  张晓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