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02行审7号申请人凉州区农牧局。住所地:凉州区东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蔡正德。委托代理人梁开平。委托代理人叶石。被申请执行人严金香。申请人凉州区农牧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执行该局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凉农牧种子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要求执行的凉农牧种子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凉州区农牧局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凉农牧种子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刘传华
审 判 员 香劲元
人民陪审员 张晓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