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416号申请人李淑云。申请人陈立军。被执行人许建伟。申请人李淑云、陈立军与被执行人许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建伟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建伟所有的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太阳城公寓小区B区4单元410室的楼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柳秀山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韩建国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827执1018号宽城满族自治县住建局:申请人张大伟与被执行人孙贵国、葛鑫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贵国拒绝履行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贵国之妻王静华名下所有的兆丰10号楼1192室一套。王静华身份证号132622197312114220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全部变更登记、抵押登记。附(2016)冀0827执101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六年五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