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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706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706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人民陪审员  张秀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