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特字第2号
申请人:刘春桃。申请人刘春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春桃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陈荣天死亡。事实理由:申请人刘春桃与陈荣天是夫妻关系,陈荣天于1997年5月16日凌晨2点左右开小船出江打鱼后,再没有回过家,至今下落不明已18年之久。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荣天,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原住广西横县平朗乡平朗社区到蕴村40号,系申请人刘春桃的丈夫。1997年5月16日凌晨2点左右,陈荣天开小船出江打鱼后,一直没有回家,家人虽四处寻找,但至今仍无消息。申请人刘春桃申请宣告陈荣天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及陈荣天原住所地横县平朗社区发出寻找陈荣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荣天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荣天在出江作业期间失踪,下落不明长达19年,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春桃作为陈荣天的妻子,申请宣告陈荣天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陈荣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