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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406号

张冬冬、吕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冬冬,吕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406号

被执行人:张冬冬。

被执行人:吕宁。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张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吕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向被告人张冬冬、吕宁追赃折计人民币2981.63元,发还被害人张金玲。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张冬冬、吕宁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杨月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