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殿宗。被执行人刘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执548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8月06日向被执行人刘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崔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