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XX军,女,1969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被执行人吴应超,男,196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XX军申请吴应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应超至今未履行(2016)湘068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应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应超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56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干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