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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479号

张后保与孙福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后保,孙福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479号原告张后保,住微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伟清,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福浩,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后保与被告孙福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后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璇硕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