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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5行审7号

根河市人民政府与树秀林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根河市人民政府,树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785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根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李铁群,职务市长。被申请执行人树秀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根河市人民政府因房屋征收拆迁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递交的材料有:1、被征拆房照片一张;2、房屋调查表1份;3、现场调查笔录3份;4、房屋征收补偿公告1份;5、送达回执单1份;6、选票1份;7、呼伦贝尔市欣源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一份;8、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1份;9、评估人员资质1份;10、房地产评估报告5份;11、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3份;12、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2份;13、被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送达回证1份;1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回执1份;16、现场调查笔录3份;17、专款证明2份。经审查,根河市人民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中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根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根政字〔2016〕7号)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进入执行程序,由根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执行费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宏晶

人民陪审员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梁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厚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