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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郭海楼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郭海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郭海楼,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郭海楼追偿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郭海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497056.22元的70%,即347939.35元。案件受理费8756元,减半收取4378元,由被告承担3064元,原告承担1314元;剩余437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