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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320号

马良臣、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良臣,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良臣,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付兆康,代区长。再审申请人马良臣因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拆迁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39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耿宝建、

审判员李德申、

代理

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良臣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拆迁行为违法。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再审申请人自涉案强拆令下达后就到法院起诉,当时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处告知不受理强拆行为,只能诉撤销裁决行为,原告就到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2.再审申请人被强拆后,曾经代理其母亲李宪英并携同自己的案件一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以此事是北京市门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没有受理此案;3.本案涉及不动产,诉讼期限是二十年,再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启动过司法程序,到现在为止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审法院认定马良臣要求确认违法的拆迁行为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对其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时马良臣正在家中。马良臣虽主张其曾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分别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马良臣无正当理由迟至2015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马良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良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李德申

代理

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