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386号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云。被告张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