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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98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李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李君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君,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李君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阳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刘  建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