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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7195号

原告张纯青与被告吴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纯青,吴聪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7195号

原告:张纯青,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吴聪桂,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张纯青与被告吴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张纯青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纯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雄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