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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302号

孟克其劳与阿拉腾巴雅尔、巴图其其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克其劳,阿拉腾巴雅尔,巴图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2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孟克其劳,男,蒙古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阿拉腾巴雅尔,男,蒙古族,1958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巴图其其格,女,蒙古族,1962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人孟克其劳申请执行阿拉腾巴雅尔、巴图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高艳丽

二0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吉亚嘎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