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132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曲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