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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261号

张连恒与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王立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连恒,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王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261号

原告:张连恒,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火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利,经理。

被告:王立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恒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王立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王立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恒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王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连恒负担。

审判员  王军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