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261号
原告:张连恒,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火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利,经理。
被告:王立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恒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王立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王立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恒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昇元建材有限公司、王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连恒负担。
审判员 王军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