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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字1998号

原告王朝吉诉被告新盛热力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朝吉,公主岭市新盛热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1998号原告王朝吉,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韩玉梅,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公主岭市新盛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然策,系职工。委托代理人苏国山,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朝吉与被告公主岭市新盛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6年2月7日,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单位铲车将原告撞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损失。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争议属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部门进行仲裁。劳动部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朝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王朝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