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611-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申请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瑞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榆林市高新区管委会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榆林市兴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榆林市高新区管委会工程款人民币10010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毅
审 判 员 杨文林
代理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